在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日照市某公司作为原告,委托厉春艳律师起诉山东两家公司和日照市D公司三被告。原告主张解除厂房租赁关系、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赁费及违约金,并让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20XX年X月X日,原告与B公司签订两份厂房租赁协议,约定租赁3号、7号厂房,租期2年,年租金合计XX元,逾期付租每日按逾期金额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连续逾期两个月视为单方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厂房,B公司仅支付首年度租金XXX元,自20XX年X月X日起开始拖欠租金,且拒不搬离厂房。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租赁协议和租金转账记录,但缺少证明股东责任的关键证据。
厉春艳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提交租赁协议、租金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合同合法有效以及原告已履约交付厂房;调取工商信息,证实C公司、D公司作为B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未足额实缴。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被告对违约金提出“过高”的质证理由,厉春艳律师结合合同约定及原告实际损失,主张违约金按法定标准调整。对于合同效力和违约认定,她用租赁协议和租金转账记录证实被告长期拖欠租金构成根本违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在租金与占用费核算方面,明确了租金计算标准,精准核算了拖欠租金和后续厂房占用费。在股东责任方面,依据调取的工商信息,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XX年X月X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方诉求基本全部获支持。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B公司签订的两份厂房租赁协议;B公司支付20XX年X月X日至X月X日租赁费XX元,并按年租金XX元标准支付后续厂房占用费至实际搬离;B公司按同期一年期LPR的1.3倍支付违约金;C公司在未出资2100万元本息范围内、D公司在未出资44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全部由B公司负担,两股东对费用承担补充责任。
厉春艳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优先核查合同相关证据,确保合同效力和违约事实的认定;精准核算款项证据,保障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突破追责证据,追加股东责任,提升债权实现概率;合理应对质证,调整违约金主张,兼顾法理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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