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讲述他办理的一起虚开发票案。被不起诉人林某是某工程公司管理人员,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委托苗均为其提供辩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以及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林某最初掌握的证据主要是公司已足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凭证。而关键缺失的证据是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及追诉期限等关键事实相关材料。
苗均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行动。他协助检察机关对全案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审查,仔细核实涉案发票、资金流向、补缴凭证等材料。通过对这些材料的梳理和分析,确定了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及追诉期限等关键事实。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依据这些证据认定林某行为已符合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同时查明了追诉期限的情况。虽然对方可能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受到起诉,但苗均回应指出,林某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属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而本案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
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苗均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全面审查与精准分析的方法论。优先核查犯罪行为相关的时间节点,如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等;其次对案件涉及的各类凭证,如发票、资金流向、补缴凭证等进行仔细核实;最后依据法律规定,分析证据与法律适用之间的关系,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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