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某于2019年4月入职某建设集团河北分公司,担任施工员,双方约定月工资4500元。然而,公司因资金问题,自2024年8月至2025年8月长期拖欠尚某某工资,还以放假为由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拒绝足额支付报酬。尚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河北文谦律师事务所的赵瑞宁、史XX律师代理此案。赵瑞宁自2019年开始在该律所执业,至今已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赵瑞宁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百件,深耕于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劳动合同、刑事辩护等领域。面对尚某某的案件,她深知劳动纠纷案件在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上的复杂性。在劳动纠纷领域,工资标准认定、劳动关系解除以及工作年限核算等问题常常是争议焦点。
案件进入仲裁阶段,双方存在多个争议焦点。首先是公司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这需要精确梳理工资流水和出勤记录等证据;其次,放假期间工资应按全勤标准还是实际出勤标准计发,公司以放假为由降低工资标准,而律师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反驳;最后是委托人入职时间及经济补偿年限计算,这关系到尚某某最终能获得的经济补偿金额。
赵瑞宁等律师紧扣《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仔细梳理钉钉打卡记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核心证据。通过这些证据,还原了尚某某全勤工作的事实,以及公司欠薪的情况,夯实了维权基础。在法律适用上,律师精准指出非因劳动者原因单位停工、放假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公司以放假为由降低工资标准无法律依据;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尚某某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
在工作年限核算方面,律师结合社保缴纳记录及公司自认事实,认定尚某某入职时间为2019年4月,按6.5年工作年限核算经济补偿。最终,仲裁委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一次性支付尚某某拖欠工资40770.22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9250元。
赵瑞宁凭借在本案中的出色表现,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业界的良好口碑。她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劳动者在劳动纠纷中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展现了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价值。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