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陈某本是朋友关系。某年,林某经案外人介绍,借用某建设工程公司资质,在某化工项目中承包零星土建工程,并且全额垫资进行施工。陈某是该建设工程公司当地地区负责人,林某多次向陈某催促工程款支付事宜。
双方曾两次协商并签订欠条,第一次约定陈某协助该建设工程公司向林某支付工程款,第二次明确陈某作为欠款人,确认尚欠林某工程款209951.89元,并承诺于约定日期前清偿,逾期需支付利息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然而,之后陈某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林某始终未收到相应款项。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林某决定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陈某对林某主张的金额并无异议,但辩称案涉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且双方存在项目分红约定,需林某协助解决相关问题、确认相关金额后才能付款。
接手此案的是谭冬律师,他与张律师共同接受林某的特别授权代理。谭冬律师参与了案件证据梳理、文书准备、庭审辅助等工作,协助林某主张工程款、利息及律师费等诉求。
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林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同时,法院就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核查,重点核实了两份欠条的签订背景、内容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林某垫资施工、工程款拖欠的相关事实。此外,法院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试图就款项支付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但双方未能协商成功。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谭冬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基于事实和法律的公正裁决。法院判令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林某支付欠款209951.89元及律师费10000元;陈某以209951.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向林某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约定清偿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陈某负担。若陈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判决理由如下:其一,本案立案时案由虽为民间借贷纠纷,但经审理查明,本案实质系林某垫资施工后,陈某个人签字欠条承诺付款却未履行引发的纠纷,双方法律关系应为合同纠纷,法院按真实法律关系进行处理。其二,案涉债务本系林某与某建设工程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债务,但陈某在欠条中明确以欠款人身份承诺付款,该行为构成债的加入,陈某应作为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陈某先后签订的两份欠条意思表示相悖,鉴于双方处于协商过程中,应以最后一份欠条的意思表示为准。陈某提出的需林某协助解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确认项目分红等辩解,未在欠条中约定,对林某无约束力,相关争议可另案解决。其三,欠条中约定的年利率13.8%未超过同期一年期LPR的四倍,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法院予以支持;欠条明确约定争议产生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林某已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律师费实际发生,该费用应由陈某负担。
案子结了,林某拿到了应有的欠款和赔偿。判决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被林某妥善保存起来,这场纠纷也终于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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