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XX公司与被告XX隧道公司项目部签订《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建相关路基土石方工程。20XX年双方签订《工程最终结算协议》,结算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及质保金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资金占用损失及退还质保金,被告则主张已支付完毕。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肖康。该律师指导原告收集了《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最终结算协议》等核心证据。怀疑被告“已支付完毕”的主张,律师将两份结算协议展开比对,逐页查看内容,向法庭清晰呈现了第一次结算漏项、第二次结算最终确认的事实经过。同时,为论证二被告主体资格,律师通过工商信息查询平台查询二被告信息,仔细比对项目资料,发现二被告系“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共同经营案涉项目,存在法人人格混同。
在工程款欠付金额认定上,被告主张已支付8,986,517.16元,律师逐笔核对付款凭证、扣款明细,发现被告计算的付款总额与结算协议确认的应付总额存在585,613.98元差额。对于资金占用损失和质保金返还问题,律师也通过收集证据,客观评估风险,有理有据地进行了主张。
肖康律师表示,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是关键。他将持续构建证据审查的知识工具,通过精细化审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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