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宁波一家公司委托朱佳嫣律师处理货物丢失赔偿案。该公司承运的PS板材颗粒未送达收货人,承运方却称已交货,拒绝赔偿。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双方对货物是否已交付存在争议,且承运方无法提供货交收货人的相关单据。
朱佳嫣律师于20XX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250余件,尤其擅长交通事故、工伤等损害赔偿案件。她在接到委托后,立即查阅双方的交易记录,发现多份送货单存在“王X”的签名,但该公司仅对20XX年X月XX日的业务提出异议,且是在承运方履行承运义务数月及该公司支付运输费之后。朱佳嫣律师进一步调查,发现承运方无法提供货交收货人的相关单据,也无法说明货物下落。
为了补强证据,朱佳嫣律师向收货人C公司调查,当场查阅了C公司20XX年X月至X月的入库单、电脑入库信息等,均未查到该案所涉货物的入库信息。她还仔细研究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当该公司反映C公司未收到案涉货物时,承运方表示会找签收单据核对,但其至今未提供相应单据,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货物已经送至C公司。
在处理同类案件时,朱佳嫣律师一贯的操作习惯是:仔细审查双方的交易记录,寻找证据漏洞;向相关方调查取证,补强证据;研究双方的沟通记录,寻找案件突破口。她还擅长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最终,法院认定承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该公司货物损失57120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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