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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租赁维权:律师助力中小厂对抗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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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8 · 151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俊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920071058264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315717235
代表案例:22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朱俊健主任律师,律所合伙人,中共党员,执业多年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具有高超的业务能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结合个案的自身特点,为客户设计最佳纠纷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节省客户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擅长: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专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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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年6月,辽宁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器材厂依约交付了碗扣架、钢管、扣件等建筑器材,可承租方仅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一直拖欠着。后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而且未依法通知器材厂这个债权人。
建筑租赁维权:律师助力中小厂对抗央企

器材厂无奈之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以及支付违约金等。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器材厂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他们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一审遗漏主体;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就在器材厂陷入困境之时,朱俊健律师出现了。朱俊健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在经济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建筑租赁合同案件的诉讼及执行代理。他作为二审代理人,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请求维持原判。

朱俊健律师首先查阅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确立了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彻底堵死了央企的逃债路径。对于央企提出的“已结算”抗辩,朱俊健律师指出2017年的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成功让法院采纳了他的观点,确认了租金金额真实合法。在钢模板方面,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朱俊健律师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了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器材厂自一审到二审全面胜诉,全部债权获得了法律支持。

事后,回想起这次维权经历,器材厂负责人深刻体会到了朱俊健律师“为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法律支持不懈努力”的执业理念。朱俊健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帮助中小建筑器材厂对抗大型央企,为建筑设备租赁行业的维权树立了标杆案例。在面对复杂的法律纠纷时,像朱俊健律师这样的专业人士,总能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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