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原告XX阳隆X公司与被告XX公司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产生纠纷。原告通过背书转让取得金额为345592.21元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被拒,理由是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票据款及利息。
接手本案的,是2020年开始执业的律师赵月亮。该律师怀疑原告持票的合法性可能成为案件争议点,于是开始查证。他逐页翻阅票据卷宗,仔细核对每一次背书的记录,制作了《票据背书情况表》,清晰呈现背书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同时,致电相关金融机构,核实背书转让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合规性。
最终,律师发现涉案汇票记载事项完整、背书连续,是有效票据,这足以证明原告作为合法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付款请求权。在庭审中,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据律师提供的证据,支持了原告关于票据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利息自汇票到期日次日起按同期LPR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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