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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出借银行账户是否担责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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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7 · 162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爱荣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511475583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951908211
代表案例:40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周爱荣律师,2006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有多年公司法务经验,擅长办理各类民商、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对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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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位某手握18万元借款转账记录,将实际借款人杨X和账户提供人王X一同告上法庭,要求王X在1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这场民间借贷纠纷的核心在于,出借银行账户的王X是否要为这笔借款负责。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周爱荣律师,自2013年开始执业,在民商、经济案件及刑事辩护等领域经验丰富,此次代理被告王X参与诉讼。
民间借贷案:出借银行账户是否担责引争议

2024年3月27日,杨X因资金需求向位某借款15万元,并让位某将款项转入王X的南京银行卡。4月2日,杨X又通过微信向位某借了3万元,两笔借款共计18万元。借款到期后,杨X未偿还,位某遂起诉要求杨X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同时要求王X在1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杨X承认借款事实,称由自己偿还,与王X无关。王X则辩称,自己仅应杨X要求提供账户接收款项,并非借款人,也未使用该款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位某最初掌握的证据是两笔借款的转账记录,包括转给王X的15万元和微信转给杨X的3万元。但这些证据只能证明款项的流转,无法证明王X有共同借款或担保的意思表示。而关键缺失的证据是,王X与借款行为的关联证据,比如王X参与借款磋商、使用借款等方面的证据。

周爱荣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收集了王X与杨X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王X只是应杨X要求提供账户,未参与借款磋商。其次,调查王X的银行账户流水,显示款项到账后直接转给了杨X,王X未使用该款项。最后,整理王X的陈述,明确其对借款的具体金额、用途、利息及还款安排均不知情。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位某认为出借账户就应担责,但周爱荣律师回应称,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单纯的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直接导致民事赔偿责任,王X未从中获益,也未以账户所有人身份向位某作出任何借款意思表示。同时,王X与杨X虽相识,但对借款细节不知情,位某也未能提供王X有共同借款或担保意思表示的证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爱荣律师的观点,判决仅由杨X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逾期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LPR3.1%计算),王X不承担任何责任,案件受理费1950元全部由杨X负担。

周爱荣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用了以下方法论:一是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确定借款合同的相对方,排除无关人员的责任;二是明确行为性质,判断出借银行账户行为与借款债务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三是有效切割当事人与借款事实的关联,通过证据证明当事人未参与借款或从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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