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昆明市官渡区,李先生遭遇了一场意外事故。2017年4月20日,他在昆明XX公司仓库装卸粮食时,被掉落的绿豆砸伤。受伤后的李先生被紧急送往医院,诊断结果令人揪心,右距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足3-5跖骨骨折、左侧5-9肋骨骨折等。
事故发生后,李先生多次尝试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然而被告却一直拖延,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无奈之下,李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满林强和金尚江律师代理此案。满林强自2018年开始在该律所执业,有着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满林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深耕工伤(工亡)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尤其在工伤不予认定案件方面经验丰富。此次接手李先生的案件,他深知案件的焦点在于事故责任应如何分担以及各项损失应如何认定。
在庭审中,被告公司主张其装卸货物的劳务由被告李XX承包,但却未能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满林强依据《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以及原告与被告李XX装卸报酬平分的事实,清晰地指出原告为被告公司提供劳务,与被告公司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人身损害赔侯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回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满林强也考虑到原告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负有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X》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满林强认为原告对其受伤应负相应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原告自负20%的责任。
在损失认定方面,满林强协助原告收集各项证据。对于医疗费,根据住院医疗费清单和欠费证明确定;残疾赔偿金依据原告居住于城镇的证明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按照住院时间和相关标准确定;误工费参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至定残前一日;营养费、交通住宿费酌情支持;后期医疗费用有鉴定意见书证实;鉴定费仅支持伤残等级和后期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有收款收据予以证实。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原告的损失共计241280元。扣除原告应承担20%的责任和已支付的医疗费20000元,加上被告公司确认支持的3000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公司尚需赔偿原告176024元。
满林强律师凭借对工伤领域法律规则、证据特点和裁判口径的深入理解,成功为李先生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他曾是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还担任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其办理的潘某诉云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221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及普法宣传作用,展现了他卓越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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