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X某建设公司(发包方)与某工程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方施工粤商大厦中水治理站及雨水收集系统工程,合同约定固定总价520000元,工期xx日历天。工程于2019年XX月XX日经双方共同验收合格,2020年4月节水设施经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质保期于2021年4月届满。发包方已支付工程款400000元,尚欠120000元未付。承包方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发包方提起反诉并在二审以诉讼时效已过等为由上诉。
接手本案的,是2002年开始执业的张云顺、杨艳等律师组成的云南匠诚律师团队。该律师团队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一方面怀疑发包方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可能不成立,另一方面怀疑发包方主张的工期延误违约金缺乏依据。
为了查证,律师团队逐页翻看合同文件,仔细比对合同条款与实际履行情况。他们重点查看了《企业询证函》,并将其与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对照,发现发包方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签字盖章确认欠款,这构成同意履行债务。同时,律师团队还深入研究《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将其与司法解释相结合,分析竣工验收行为的法律意义。
最终,律师团队证实发包方的诉讼时效抗辩和工期延误违约金主张均不成立。法院认为发包方在《企业询证函》上签字盖章确认欠款,依法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届满抗辩;发包方与监理、设计等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并实际接收工程,应视为对工期顺延的认可。
在长期办理民商诉讼案件中,律师团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们认为,在建设工程纠纷中,证据审查要注重细节,尤其是合同文件、函件等关键证据。团队构建建设工程案件的证据审查体系,为同类案件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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