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彬是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擅长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工伤、刑事辩护等领域。
这起案件系多人共同实施涉毒刑事犯罪,涉及制造毒品、毒品交易、容留他人吸毒等多项毒品类犯罪,案情复杂,涉案人数多,侦查与一、二审周期都很长。罗某某在其中,一是配合他人制造毒品,因技术问题未制造出成品,属于犯罪未遂;二是受案外人委托,居间协助毒品交易,未实际获利。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抗诉,认为毒品交易环节定性错误、部分被告人量刑畸轻;同案被告人也提起上诉。二审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罗某某居间协助毒品交易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贩卖毒品罪;其在共同制毒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尺度;一审事实认定是否完整、证据链条有无瑕疵;涉案人员法定从轻情节能否适用。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主要是自身对案件过程的陈述。而关键缺失的证据包括能证明其无贩卖毒品主观故意、在制毒犯罪中处于被动辅助地位的证据,以及毒品交易数量的实物证据。
龚彬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阅卷,仔细核实转账记录、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资料等关键证据;多次会见当事人,厘清其主观认知、行为动机和实际参与程度。庭审中,律师提出核心辩护意见:罗某某无贩卖毒品主观故意,是被动协助且未获利,主观恶性小;毒品交易数量仅靠言词证据推定,实物毒品未完整查获,部分事实证据有瑕疵;其在制毒犯罪中是被动参与、辅助配合;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自愿认罪悔罪,有法定从轻情节;请求二审法院准确区分各被告人地位作用,调整定罪与量刑。
对方质证可能会强调罗某某参与了毒品交易和制毒行为,应按一审判决定罪量刑。龚彬律师则通过详细的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解读,回应称罗某某的行为特征符合从犯的认定,且存在犯罪未遂等从轻情节,一审的定罪和量刑存在错误。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部分抗诉意见和律师的合理辩护观点,撤销一审对罗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量刑,改判其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一罪,综合认定其从犯、犯罪未遂、坦白认罪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调整为三万元,维持实际服刑刑期不变,修正了一审法律适用错误。
龚彬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对案件证据进行“时间线+法律关系+争议焦点”三维梳理,将散乱证据系统化、关键证据可视化;全面细致地核实各类证据,精准识别法律适用问题;紧扣当事人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结合证据进行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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