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24年10月,邓某就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后,他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而此次,在2025年8月27日,邓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977.5元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835元,合计49812.5元。仲裁依然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某不服,再次诉至法院。
这时,刘伟律师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出庭。刘伟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已经深耕8年,始终以劳动者权益为核心,专注工伤维权领域,同时也擅长处理各类劳动纠纷案件。他有着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扎实的专业能力,此次面对看似不利的局面,他并没有慌乱。
刘伟律师仔细梳理案件,发现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而邓某时隔7年半才于2025年8月申请仲裁,已远超一年的仲裁时效。他在答辩中明确提出时效抗辩,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解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该日起一年,即至2019年2月底。邓某自认2018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期间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最终,法院采纳了刘伟律师的抗辩,驳回了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公司避免了近5万元的经济损失。
在另一起案件中,2021年5月8日,通过某招聘软件,刘女士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UI设计,月工资约定4000元。工作地点在公司办公地,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每日9:0018:00,每周工作6天。然而,2021年7月15日,刘女士被通知次日不用来上班,指纹被删除,被踢出工作群。
公司辩称刘女士属于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XXX”技术团队成员,由XXX负责招聘、管理、支付报酬,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刘女士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拖欠工资等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欠薪、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以及加班费。
刘伟律师代理刘女士出庭。他通过收集某招聘软件招聘单为该公司、工作地点在公司办公地、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刘女士接受公司考勤制度管理、公司行政人员安排工作和发布通知、刘女士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业务范围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成功锁定了劳动关系。最终,仲裁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持了刘女士关于拖欠工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及部分加班费的请求,为刘女士争取到了合计11471.26元的赔偿,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在新型灵活用工中的合法权益。
还有一起案件,2019年12月30日,杨先生入职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担任销售顾问。2020年4月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为杨先生缴纳任何社会保险。2022年4月28日,杨先生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克扣工资、未安排休年休假为由,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函》。之后,杨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失业保险损失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刘伟律师代理杨先生出庭。面对公司以杨先生曾出具《个人申请》放弃社保的抗辩,刘伟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成功论证缴纳社保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劳动者放弃无效,公司未缴社保事实成立,杨先生据此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精准援引《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为杨先生争取到失业金损失。面对年假时效抗辩,刘伟律师成功主张时效起算点为年度终了,使2021年未休年假获赔。最终,为杨先生争取到合计40357.56元的赔偿,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刘伟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无论是为公司进行程序辩护,还是为劳动者争取合法权益,都展现出了卓越的法律素养和职业精神。他始终坚守以工伤工友权益为核心,站在劳动者一方的执业理念,用法律守护着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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