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地灾后恢复重建乡村学校工程项目中,原告甲X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项目中间人、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住建主管部门、大型建设集团下属工程公司列为被告,并追加两家建筑企业作为第三人,起诉主张工程劳务欠款。原告称自己组织人员完成了部分劳务作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有无权利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各被告及第三人主张权利。李朝永律师介入后,首先详细查阅了项目的分包合同,逐页比对合同中的条款,查看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
李朝永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余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曾任昭通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财税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等多个职务,这些经历让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着独特的审查视角。在本案中,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从法律关系定性、诉讼主体资格、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他仔细梳理项目分包合作关系,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通过查看各方的资金往来记录、施工日志等材料,来明确各方在项目中的实际角色和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全部起诉,本案诉讼程序终结。在开庭审理前,李朝永律师再次对全案的证据进行了梳理,补充提交了一份关于项目分包情况的详细说明,进一步明确了原告与各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促成原告撤诉起到了关键作用。
李朝永律师处理此类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方法是先详细梳理分包合同履行事实,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合同边界。然后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层面进行精准抗辩,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分析,厘清多层分包中的合同关系。他的执业领域集中于民商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多个领域,尤其在民商事合同类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在面对复杂的法律纠纷时,他总是能以专业的态度和严谨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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