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常有律师执业第6年时遇到此案。口罩项目未获药监局审批,公司未能投入生产。之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二被告却推托拒绝还款。被告公司虽在庭审中同意与另一被告宁某共同偿还借款,但宁某辩称不认识原告,称该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
在梳理证据链时,隋常有律师发现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这200万元款项的性质究竟是投资款还是借款。原告汇入款项,被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宁某也认可收到款项,且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确认款项为借款。然而,二被告却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投资合意以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
隋常有律师长期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明确款项性质的书面协议属于高频漏洞,很多当事人会因为未签订清晰的协议而陷入纠纷。最终,法院认定案涉款项为借款,判决被告绥中某公司和宁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
长期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观察是,为避免类似纠纷,在进行资金往来时,要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清晰界定款项性质,同时保留好相关转账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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