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13年2月到2019年8月,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通XX公司前身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及其下属的17家“分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
郝XX的辩护人提出“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法院经审查发现,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单”现象普遍存在,这种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所以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因此,法院对辩护人的这一辩解不予采纳。
焦点二:郝XX是否为从犯
辩护人提出郝XX系从犯。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认定其为从犯。所以,法院对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焦点三:郝XX是否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郝XX系初犯、偶犯,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等,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郝XX系从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最终,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金融投资领域,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参与非法吸存等违法活动。对于企业员工来说,要对所在公司的业务合法性有清晰的认识,不能盲目跟随公司的违规行为。如果发现公司存在非法吸存等问题,应及时远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同时,一旦涉及违法犯罪,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积极退赔等行为,在量刑时可能会得到从轻处罚。
写在最后
这起案件中,郝XX非法吸存数额高达55亿余元,但最终能获得从轻处罚,离不开他自首、认罪认罚和退赔等情节,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人性化。而在这起案件背后,离不开陈晓伟律师的专业辩护。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4年起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执业至今已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深厚的法学功底,加上多年积累的丰富刑事辩护实践经验,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他敏锐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为郝XX制定了有效的辩护策略,让郝XX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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