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企业承建中学迁建工程项目,原告为其供应砂石等建筑材料。经与项目相关人员结算,签订付款协议,约定由施工企业分五次付清剩余材料款。但施工企业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32万余元及利息。原告催讨无果后,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将项目相关经手人、施工企业及项目建设单位列为被告,要求共同支付剩余款项。
接手本案的,是2014年开始执业的律师翁鹏威。该律师第一时间逐份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包括送货回单、对账单、结算单及付款协议等。在梳理过程中,律师发现施工企业是否承担付款责任及相关经手人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是核心争议点。
案件审理时,施工企业提出多项抗辩。翁鹏威律师在庭审中,将整理好的完整证据链提交给法院。他详细指出,送货回单能证明原告按约将砂石运送至施工企业承建的案涉工地,对账单和结算单显示原告与工地管理人员完成了对账、结算。而且,项目承包人以施工企业项目部名义与原告签订付款协议,这让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同时,律师强调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的承包协议约定属于内部管理事务,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施工企业又无证据证明砂石未用于案涉工程。
翁鹏威律师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他认为,在这类案件中,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至关重要,后续完善证据审查的方法体系,以便更好地应对各类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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