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将涉案合同项目违约转包,未完成每日产量,未按约缴纳水电费,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被告收到律师函之日解除。被告应支付原告垫付电费及定金、赔偿损失共计555,953.68元。”这份来自浙江省永康市法院的判决书,清晰地判定了一起砂石料加工合同纠纷的胜负。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王飞快律师一场精彩的法律攻防战。2023年12月,楼某与应某签订《砂石料加工合同》,楼某预付定金10万元。然而,应某进场后设备未正常投产,产量未达标,还擅自转包项目,导致楼某遭受重大损失。楼某委托王飞快律师维权,这场法律较量就此拉开帷幕。
接案后,王飞快律师初步判断,本案关键在于证明应某的违约行为以及楼某损失与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但要在法庭上让法官信服,就必须有扎实的证据支撑。证据收集过程中,王飞快律师面临诸多难点。应某反称楼某提供的电压和场地不足,导致无法正常生产,还否认转包行为。王律师为了证明应某的违约事实,收集了大量证据,如《砂石料加工承揽合同》证明转包事实,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产量不足和未缴纳水电费情况。对于楼某主张的各项损失,王律师收集了变压器租赁协议、监理合同、水电费缴费记录等证据,以证明损失的合理性和与违约行为的关联性。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应某是否转包、产量不足的责任归属、电压和场地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损失赔偿的合理性上。应某坚称与廖某是合作关系,并非转包,还将产量不足归咎于楼某提供的条件不佳。王飞快律师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违约和解除的规定,指出应某与廖某签订的《砂石料加工承揽合同》性质为转包,违反了合同约定。同时,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应某未完成每日产量,未按约缴纳水电费,构成违约。对于应某提出的电压和场地问题,王律师指出楼某已按约提供加工条件,且应某在沟通中多次自行调整设备、安排监装,未能证明楼某存在根本性违约。
在损失赔偿方面,王律师根据《民法典》第588条,主张因楼某损失超过定金金额,应在双倍定金之外再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法院最终采纳了王律师的观点,判决应某支付楼某垫付电费及定金、赔偿损失共计555,953.68元。王飞快律师在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上的精准把握,成功扭转了局面,为楼某挽回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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