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3日晚,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门口,张X酒后持钥匙划伤了多辆车。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九千余元。事后,张X全部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后,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辩护人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引发了激烈的争议。
核心争议点
第一,张X主观上是否具有破坏公共秩序的直接故意?
第二,张X的行为是否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
第三,张X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争议点拆解
1.张X主观上是否具有破坏公共秩序的直接故意
法院查明:根据张X的讯问笔录,2023年7月3日晚,他和同事喝完酒,在返回家中的路上因被停在路边机动车绊倒,在酒精作用的非理性状态下,使用钥匙划伤了停靠在附近的机动车。事主报案后,公安机关找到张X出示监控视频后,他才对当晚自己做的事情有了了解,并当即对自己当时的行为表示后悔。
双方主张:辩护人主张张X当时处于醉酒状态,意识不清醒,认知程度降低,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力减弱,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财物、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直接故意。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张X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划车行为,其主观上对危害行为及后果缺乏正确认识,主观恶性极低,符合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标准,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
2.张X的行为是否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
法院查明:案发当时已经是夜晚,无较多行人,相对僻静和封闭。受害车辆停放地并非规定的停车位,而是占用了道路,张X的行为是极其偶然的一次性行为。
双方主张:辩护人主张张X的行为未引发其他破坏公共秩序的严重后果,不构成对公共秩序的严重破坏。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张X的行为并非多次、经常作案,且案发环境相对特殊,未造成严重的公共秩序破坏,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
3.张X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院查明:经公安机关侦查统计,被划伤的车共计14辆,财产损失价值较小,受损机动车仍然可以正常行驶,没有破坏机动车的使用功能,没有危害到驾驶人和乘车人的安全。案发后,张X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了全部车主的损失,包括车辆损失以及修车产生的其他交通、误工等费用,并获得了车主的谅解。
双方主张:辩护人主张张X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其所造成的物质损害已经挽回,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和矛盾已经修复和化解,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低,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张X的行为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对其可以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
整体判决结果
检察院最终对张X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喝酒要适量,酒后很容易做出冲动的事情,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不小心造成了他人损失,一定要积极主动地进行赔偿,争取获得对方的谅解。在处理纠纷时,要保持冷静,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问题。
结尾
这起酒后划车案件,最终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主要是综合考虑了张X的主观故意、行为后果以及事后的积极表现。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陈晓伟律师。执业的这十几年里,他办过453起同类刑事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张X主观恶性低、行为未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等问题的关键所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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