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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缴“时效”困境逆转,法律维权显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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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7 · 139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彭佩荣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07人 执业25年
律所: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529200111268398
擅长领域:损害赔偿
咨询电话:1394749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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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阿珍女士要求公司补缴近10年前社保,一审、二审均遭公司以“2年时效”抗辩。来自内蒙古阿拉善盟的彭佩荣律师结合此案分析维权要点,最终法院认定社保补缴不受2年时效限制,阿珍维权成功。
社保补缴“时效”困境逆转,法律维权显真章

阿珍女士在2023年向社保中心投诉,要求公司补缴2007年3月至2014年11月的社保。公司却以“2年时效”为由,坚称此事已“过期”,甚至拿出阿珍当年写的自愿放弃证明。一审法院虽作出了有利判决,但公司仍不服上诉。在阿珍感到绝望时,她找到了来自内蒙古阿拉善盟的彭佩荣律师。

彭佩荣律师自200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6000件,在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极为深厚的实务积淀和丰富的庭审经验。接手案件后,彭律师深入研究发现,社保费的追缴属于行政征收,并非行政处罚,并不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的2年时效规定。

二审中,彭佩荣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向法庭阐述了社保稽核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他指出,用人单位少缴、欠缴社保属于未履行“足额缴纳”的义务,这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压根就没有时效限制。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彭佩荣律师的观点,认定社保稽核不是行政处罚,用人单位少缴、欠缴社保不受2年时效限制。阿珍成功赢得了这场官司,获得了应有的社保补缴。彭佩荣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办案思路,帮助阿珍实现了逆境翻盘,也让更多人明白,社保补缴不应被“2年时效”所束缚,只要有证据,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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