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继承纠纷案件中,原告A与被告B、C是兄弟姐妹。父母D、E在2018年9月29日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B被指定为监护人。父亲D于2019年8月5日去世,母亲E于2021年12月6日去世。原告认为被告B作为监护人掌控了父母的全部财产,却未向其他继承人公开,且在父母去世后侵占遗产。原告曾就部分遗产提起另案诉讼并获调解,但尚有银行存款、丧葬费、抚恤金未分割,于是再次起诉,要求分割未分割遗产66万余元及丧葬费、抚恤金。
被告B辩称,两被继承人的钱全部用于丧葬费、医疗费、保姆费、原告回南京的费用及日常开销,已无遗产,被告C也同意B的意见。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缺乏关于父母财产收支的详细信息。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被继承人账户的具体流水情况以及各项支出的合理性证明。
徐正杨律师介入后,申请法院调取被继承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的流水,逐笔核对2018年9月至2023年期间的收入和支出,成功计算出被告B自2018年9月29日后从被继承人账户取款共计1,405,426.83元。被告提供了相关凭证,主张实际支出1,293,216.83元。
在庭审中,这些银行流水证据成为了核心。被告对律师调取的流水真实性无异议,但坚称各项支出都是合理的。律师则逐项核查被告主张的支出,对合理部分如医疗费、护工费予以认可,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如虚高的丧葬费666,593元提出异议。同时,律师准确区分了被继承人生前银行存款(属遗产)与丧葬费、抚恤金(属死后待遇,但已混同计算账户)的性质,推动法院将账户余额整体作为遗产处理。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B实际取款1,405,426.83元,扣除其为两被继承人实际支付的各项合理支出1,293,216.83元后,余额112,210元为两被继承人遗产,应由三位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判决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37,403元,支付被告C37,403元。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原告负担8,704元,两被告各负担848元。
徐正杨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了“三步法”:首先,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如银行流水,明确资金去向;其次,逐项核查对方主张的支出,对不合理部分提出异议;最后,准确区分不同性质的财产,明确遗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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