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的被告人是张X,他受高薪诱惑,两次偷渡至缅甸的诈骗窝点,先后参与“杀猪盘”和“裸聊”诈骗活动,实施诈骗时间共计18个月。张X因非法出境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后主动向警方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指控张X犯诈骗罪和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零八百元。
在案件初期,当事人张X虽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但对于自首、从犯、胁从犯等关键情节,并没有确凿的证据支撑。陈健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对于自首情节,律师及时向法庭提交张X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包括投案记录、供述笔录等,证明自首成立。在争取从犯认定方面,律师梳理张X在诈骗集团中的角色,通过收集诈骗窝点的组织结构、人员分工等证据,证明张X只是底层业务员,听从上级安排实施具体诈骗行为,不具备组织者、领导者的特征。对于胁从犯的辩护,律师收集了张X在窝点内人身自由受限、被限制通讯、被迫继续工作等证据,主张张X系被当作“猪仔”卖入,应认定为胁从犯。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控方对律师提出的从犯和胁从犯证据进行质证,认为张X系被高薪诱惑主动偷渡出境,虽受到一定管控,但并非被暴力或胁迫加入,不符合胁从犯特征。律师回应称,张X在窝点内的人身自由和通讯受到限制,被迫继续参与诈骗活动,应综合考虑其在窝点中的实际处境。对于从犯证据,律师强调张X在诈骗集团中无管理职能、未参与决策,仅执行具体任务,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张X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同时考虑其因非法出境已被行政处罚的罚款可折抵罚金,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零八百元。虽然胁从犯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通过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的三重情节,张X获得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范围内最优结果,其刑期与同案中诈骗时间更短、无自首的被告人相比有明显优势。
陈健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采用了“精准定位、全面收集、有效论证”的方法论。精准定位案件中的关键情节,如自首、从犯、胁从犯等;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投案记录、供述笔录、窝点组织结构等;在庭审中有效论证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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