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软件外包业务中遭遇困境。2019年7月,XX公司从江苏大学承接动力电池大数据系统软件测试项目后,将软件开发工作外包给苏州XX信息公司,双方签订《软件外包合同》,约定研发总费用10万元,分阶段付款。XX公司依约累计支付8万元款项,但信息公司收款后未开展任何实质软件开发工作,构成根本违约。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的朱亚龙律师,执业4年,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百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深耕民商事诉讼与非诉案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经验丰富。
2023年,XX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并判令信息公司退款8万元。信息公司上诉后,双方在苏州中院调解结案,信息公司退还66000元。然而,因信息公司怠于履约导致项目停滞,XX公司为完成江苏大学项目,于2021年3月另行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发,支付费用16万元,形成替代交易差价损失。
信息公司以诉讼时效届满、已完成开发、损失不真实为由抗辩,拒绝赔偿。朱亚龙律师深知在软件外包行业,合同履行、沟通记录、验收凭证等证据至关重要。他仔细梳理全案证据,戳破被告“已完成开发”的虚假抗辩,固定了信息公司根本违约的事实。
在诉讼时效问题上,朱亚龙律师紧扣“替代交易全部结算完成之日为时效起算点”,结合付款、开票、验收完整证据链,精准适用民法典时效规则,确定损失确定之日为时效起算点,成功续上诉讼时效,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基础。
对于损失计算,朱亚龙律师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主张替代交易差价为实际损失,并论证交易的紧迫性、必要性、合理性。他深知在这类案件中,合理计算损失是获得法院认可的关键。最终,法院采纳了该计算方式,避免了损失主张不被支持的风险。
法院裁判要点明确,信息公司未交付开发成果、未通过验收,构成根本违约;XX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属于合理替代交易,差价损失应予支持;诉讼时效自2022年11月30日(最后一笔付款及开票完成)起算,本案起诉未超时效;判令信息公司赔偿XX公司损失6万元。
朱亚龙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秉持“正直为本,诚信为锚”的执业信条,为客户提供了全链条法律服务。他作为全国律协成员、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等,不仅在本案中为客户最大化挽回损失,还在行业内有着诸多贡献。2023年,他代表律所与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签约共建“校外实习就业基地”,并被授予捐赠证书;2024年,受邀担任街道人民调解员培训主讲律师,其专业能力和授课效果受到官方认可。他首创的“调解艺术”方法论等也提升了行业对调解工作专业性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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