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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罪名变更获缓刑,背后法理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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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7 · 141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桂英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2年
律所: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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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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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个本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起点刑三年的案子,最终被告人却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这中间到底经历了什么?法院又是依据什么做出这样的判决呢?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罪名变更获缓刑,背后法理几何?

一、案件事实背景

2022年5月16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X、艾X驾驶面包车来到市东区银通街附近。他们穿上写有“XXXX”字样的马甲,用铁镐撬开多个电信井井盖,再用剪线钳剪断中国XX公司城区分公司铺设的电缆线。盗走办公区接入点至办公区、农商银行总部的联络电缆,造成固话业务896户中断720分钟,宽带接入型业务226户中断约720分钟,经鉴定损坏价值39480元。作案后,二人将电缆以5300元出售,各分得26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赃款及作案工具,赃物也缴回发还被害单位,张X、艾X分别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案件移送检察院时,艾X委托李桂英律师为其辩护。

二、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一)艾X主观故意如何认定

法院查明:艾X是市网建公司外包的布线施工人员,之前工作中发现案发位置有断的电缆,因经济困难起了偷盗想法,实施偷盗前看到电缆是断头的。

双方主张:原告(公诉机关)主张艾X明知电缆正在使用,仍实施破坏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艾X辩称自己主观上只是想偷盗没有使用的(断头)电缆,并非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艾X的主张。法院认为,从艾X的工作背景和作案前的观察来看,他有理由认为电缆是未使用的。不能仅依据其实施了偷盗电缆的行为,就认定他主观上明知是正在使用的电缆而故意破坏,所以在主观故意方面,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二)《损失明细》是否能反映危害结果

法院查明:中国XX公司城区分公司提供了《损失明细》,用以证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危害结果。

双方主张:原告认为《损失明细》能真实反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危害结果;被告则认为该《损失明细》不具有客观性,不能真实反映危害结果。

法院认定:法院支持了被告的观点。法院觉得该《损失明细》可能存在不客观的情况,不能单纯依据这份明细就认定艾X的行为造成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所要求的危害结果,所以不能以此来对艾X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

(三)艾X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法院查明:艾X实施了偷盗电缆的行为,造成了电缆损坏及相关业务中断的后果。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被告主张应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

法院认定:法院采纳了被告的意见。结合前面关于主观故意和危害结果的认定,法院认为艾X的行为更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最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艾X进行定罪。

三、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艾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四、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如果不幸卷入类似刑事案件,第一时间要保持冷静,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要如实向律师陈述情况,提供尽可能多的线索和证据。同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争取从轻处理的机会。比如本案中,艾X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就是一个很好的从轻情节。

五、结尾

在这起案件中,原本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刑罚的艾X,最终因罪名变更获得缓刑。这一结果离不开专业律师的精准辩护。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广东中亿律师所的李桂英律师。李桂英律师自2014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三百余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占比约40%。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迅速抓住了案件的关键争议焦点,准确找到突破口。她通过详细分析案卷材料,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成功为艾X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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