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任XX、姚XX、倪XX、曹XX、李某某、陈X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间,任XX等人明知“某车前程公司”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材料骗取融资租赁公司贷款,仍介绍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协助办理手续,帮助该公司骗取福州某融资租赁公司共计1193万余元。其中任XX参与骗取205.1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余被告人参与骗取35至41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任XX被指定由张相奎律师担任辩护人。
当事人任XX最初掌握的证据较少,且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还认罪认罚。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能证明他在犯罪中作用较小、主观恶性不大的相关证据。
张相奎律师接受指定后,全面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任XX。他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来补强证据:第一,通过梳理案件事实和各被告人的分工,证明任X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介绍、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第二,从公安机关的笔录等证据中,证实任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第三,查找相关财务记录等证据,表明任XX无实际获利,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从宽处罚,采纳公诉机关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公诉机关可能会对任XX是否为从犯、自首情节等进行质证。比如,可能会质疑任XX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并非仅仅是介绍、辅助。张相奎律师则通过详细阐述任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行为,与其他主犯的行为进行对比,来回应公诉机关的质疑。对于自首情节,律师会强调公安机关的笔录等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XX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帮助他人骗取对方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任XX数额特别巨大。任XX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最终判决被告人任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张相奎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用了先全面查阅卷宗、会见当事人了解情况,再精准论证从犯、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的方法论,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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