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变故突如其来。被告C突然单方面提出不再经营,这一决定看似简单,却为后续的纠纷埋下了隐患。更糟糕的是,被告C并没有及时腾退店铺、交还钥匙,而是持续实际占用着房屋。这一行为直接导致原告A被房东起诉主张租金,并且经生效判决确认,原告A需支付超期占用期间的房租。原告A依据转让合同约定,向被告C追偿该部分损失,却遭到了被告C的拒绝。无奈之下,原告A找到了邓小洪律师。
邓小洪律师拥有12年的执业经验,长期处理房屋租赁、商铺转让、合同违约等复杂商事纠纷,熟悉相关裁判规则,具备极强的类案处理能力。接手案件后,他迅速展开工作,全面梳理店铺转让合同、原租赁合同、微信沟通记录、钥匙交还记录、生效裁判文书等关键证据。他发现,虽然被告C表示不再经营,但直至交还钥匙前,其一直持续占有控制店铺,按照法律规定,被告C应承担该期间的对应费用。而且,原告A已被生效判决确定需向房东支付租金,这一损失系被告C违约占用行为直接导致,依法应由被告C承担。
庭审中,被告C提出抗辩,主张自己已提前告知不再经营,不应支付费用,还称原告A存在隐瞒押金等行为,自己应免责。面对被告C的抗辩,邓小洪律师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依法阐明店铺占有使用以实际控制与交还为标准,被告C未及时交还钥匙构成实际占用;原告A是否支付押金已在另案处理,本案不应抵扣,被告C的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邓小洪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认定被告C在合同解除前实际占用店铺两个月,应向原告A支付对应占用费用,该费用系原告A的合理损失,依法应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C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房屋占用费用,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C承担。
事后,原告A回忆起整个案件,对邓小洪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有了深刻的体会。邓小洪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注重细节,精准抓住“实际控制、钥匙交还、占用期间”三大关键事实,构建了不可推翻的证据体系;熟练运用关联案件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增强了本案的证明力;清晰阐述违约责任与损失填补的法律逻辑,有力驳斥了对方的不合理抗辩。在他的努力下,成功厘清了转让后占有使用责任,为委托人挽回了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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