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检察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结伙通过向上游犯罪团伙提供银行卡走账的方式,截留卡内资金非法获利。委托人甲、乙被指控参与银行卡收买、资金监控及挂失提现等全过程。检察机关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案件移送法院后,委托人甲、乙家属分别委托杨子兴律师介入辩护,核心诉求为争取从轻处罚。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1.主从犯地位认定
法院查明的事实:律师通过对比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发现委托人甲仅负责部分银行卡联络事宜,未主导资金截留方案的制定;委托人乙系受他人指使参与,在资金分配中获利较少,且未参与犯罪计划的策划。
双方各自主张:检察机关初步认定“共同犯罪均需承担同等责任”;律师提出“二被告人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律师的意见。因为从证据显示来看,甲和乙并非犯意的发起者和核心组织者,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所以认定他们为从犯。
2.从轻情节梳理
法院查明的事实: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涉案细节;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委托人甲退缴2万元,委托人乙退缴1万元。
双方各自主张:律师将这些情节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提交;检察机关未着重强调这些情节。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可这些情节属于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因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以及主动退赃都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3.不实指控反驳
法院查明的事实:律师通过比对被告人供述与银行交易记录,发现起诉书中“委托人乙参与收购多名涉案人员银行卡并绑定手机APP”的指控证据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双方各自主张:律师提出“该部分指控证据不足,不应作为量刑依据”;检察机关坚持原指控。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该部分事实不予认定。因为证据不足无法支持指控,不能将其作为量刑依据。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杨子兴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委托人甲、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同时综合考量二人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最终作出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相较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下限,二被告人的处罚均得到合理优化。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要是不小心卷入刑事案件,一定要第一时间如实供述自己的情况,主动交代细节,这在法律上属于“坦白”,是可以从轻处罚的。其次,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体现自己的悔罪态度。最后,遇到法律问题,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能帮你精准定位问题,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结尾
在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杨子兴律师凭借专业的辩护,让委托人甲、乙获得了从轻处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定位争议焦点,全面挖掘从轻情节,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优的司法处理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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