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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关键差异论证助企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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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7 · 171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丹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32人 执业5年
律所: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620211128576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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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南通睿公司作为专利号为ZL201XXXX0651.1、名称为“坐垫(多功能)”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认为被告海门XX某纺织品厂生产、销售,并由南XX公司商标授权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外观设计与其涉案专利构成近似,侵害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于是,睿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2万元。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关键差异论证助企业胜诉

处理这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的王丹律师经验丰富,她专注于江苏南通地区,擅长知识产权民商事领域的案件办理。

王丹律师在执业第2年时遇到了此案。她代表XX厂提出了多方面的抗辩意见。首先是不侵权抗辩,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对于坐垫类产品,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其次是现有设计抗辩,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最后是合法来源抗辩,XX厂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系从案外人“南通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处合法购得,作为销售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中“整体视觉效果”的判断。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显著差异,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判决驳回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王丹律师在梳理证据链时,始终围绕双方产品的关键差异进行举证和论证。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对于坐垫类产品,尤其是中部镂空的坐垫,其前端中部是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该部位的凸起或凹陷设计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涉案专利的“梯形拱起”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凹陷设计”构成明显区别,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将两者区分开。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审维持原判。

王丹律师长期认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准确把握产品的关键设计差异是胜诉的关键。她秉持“案件无大小,唯有全力以赴”的执业理念,在本案中展现出了强大的专业能力。她准确把握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的法律标准和裁判规则,成功将法院的审理焦点引导至双方产品最具决定性的区别点——前端中部的“凸起”与“凹陷”设计差异上,并论证了该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的显著影响。除了主力主张“不侵权”外,还预备了“现有设计”和“合法来源”等多层抗辩理由,构建了严密的防御体系,极大地提高了案件胜诉的可能性。在对方提起上诉后,她能够坚持一审中的核心观点,并在二审中协助法院巩固对关键事实的认定,最终促成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实现案件的终局胜诉。

对于企业来说,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审查和评估,确保产品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同时,保留好产品来源的相关证据,以便在面临侵权纠纷时能够进行有效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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