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装饰公司承接外墙干挂石材及安装工程,工程竣工交付后,却面临455,000元工程款难以收回的困境。诉讼中,建筑公司以合同加盖的并非备案公章为由,主张不承担付款责任;郭X则只愿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在此复杂局面下,装饰公司委托了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的许青山律师代理此案。
2019年开始执业的许青山,服务于达州地区,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他秉持“以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去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这一执业理念,精准拆解案件核心痛点。
许青山首先固定核心事实,梳理工程施工、结算、付款、发票开具等证据,锁定工程已交付使用、欠付工程款金额等关键事实。针对建筑公司“合同公章非备案章”的抗辩,他重点举证建筑公司以自身账户支付工程款、接受装饰公司增值税发票等行为,证明装饰公司善意且无过失,形成表见代理。同时,他明确郭X与建筑公司为挂靠与被挂靠关系,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及表见代理规则,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利息起算问题上,许青山以工程实际交付时间为依据,主张利息自20XX年X月X日起算,否定了郭X“自起诉之日起算”的主张。
一审法院采纳了许青山的观点,判决郭X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许青山在二审中坚持一审事实与法律逻辑,驳回了上诉人关于“同案不同判、责任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最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为装饰公司追回了455,000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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