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许昌市XX区人民法院,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开庭。原告公司称,20XX年X月,二被告借用其资质承包工程,施工中私自刻制印章签订合同,致原告因合同纠纷被起诉,产生巨额经济损失、商业信誉受损,遂请求被告连带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关费用。被告则辩称原告起诉超诉讼时效、原告自身存在监管过错等。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王世奇。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对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这一诉求产生怀疑。为核实情况,律师逐页翻阅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重点查看与商业信誉和社会评价受损相关的部分;又对比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及刑事判决书,分析其中关于被告行为与原告商业信誉受损之间的关联。同时,律师还对原告主张的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证据进行审查,发现均未提交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商业信誉和社会评价受损,对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未提交证据证明,也不予支持。
王世奇律师表示,在处理这类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时,对证据的细致审查至关重要。他正在构建一套针对此类案件的证据审查清单,涵盖合同审查、损害结果证明、费用证据核实等方面,以提高办案效率和准确性,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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