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在浙江省余姚市,原告麻先生与被告李先生因债权转让问题产生纠纷。麻先生和李先生系合作关系,麻先生应李先生请求,将与李先生共同享有的对宁波某有限公司80万债权,全部让李先生在执行案件中抵扣其个人债务。李先生承诺支付麻先生40万,但到期未履行,经麻先生多次催促仍拖延,麻先生遂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
20XX年开始执业的朱佳嫣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她在麻先生委托后,第一件事便是审查执行和解协议。她在审查中发现,该协议明确了麻先生和李先生对80万债权各半享有。朱佳嫣律师作为四级律师,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时经验丰富,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主张麻先生转让债权并非无偿,李先生应支付同等对价。
最终,法院认定麻先生将40万债权转让给李先生并非无偿,判决李先生支付麻先生40万元价款及相应利息。
朱佳嫣律师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时,一贯习惯先审查关键协议,从协议条款中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进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权益,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点,为当事人提供务实高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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