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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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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7 · 110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黄晓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0年
律所:广东晟桓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61099192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25593189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具备扎实的法学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先后担任深圳多家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大型民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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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客户刘XX系深圳市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兼业务主管,该公司因协助保税仓储企业完成走私行为,被认定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刘XX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面临刑事指控。经计核,该公司偷逃应缴税额达人民币[具体金额],刘XX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一旦定罪,将面临经济损失和个人名誉受损等风险。
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黄晓阳律师接受委托后,展开了尽职调查(duediligence),详细查阅了案件的相关卷宗,梳理了公司的业务流程和交易记录,确定走私行为的具体情况和责任划分。同时,积极与检察院沟通,收集公司具有减轻情节(mitigation)的证据,如公司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以及配合刑事合规要求进行整改等。

黄晓阳律师提出核心法律观点,认为刘XX所在公司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法中对于从犯从轻、减轻处罚以及自首可从宽处理的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提出对刘XX不起诉的主张。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黄晓阳律师的观点,认为刘X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决定对刘XX不起诉。这一结果为刘XX避免了刑事处罚带来的损失,使其能够正常生活和工作。客户仅支付了按标的额比例收取的律师费,成功避免了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和经济损失

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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