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XX县某农家乐经营者宋XX因不服XX县XXXXX局作出的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先向基层法院起诉,对判决结果不满后又向中院上诉。被告辩称处罚决定合理合法,请求维持原判。
接手本案的,是2016年11月开始执业的李超律师。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被告认定原告擅自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农家乐。
为了核实,李超律师逐页翻看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仔细比对其中载明的土地权属信息与被告主张。同时,查阅相关土地性质的资料,试图查明该土地是否为农村集体土地。还套合原告违法行为发生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进行比对。
最终,李超律师发现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所载明的土地权属与被告主张存在矛盾,且被告未查明相关土地是否为农村集体土地。同时,未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进行比对,无法证明案涉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外,被告依据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与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罚款标准冲突,且委托机构现场勘测未通知原告到场,送达处罚告知书后未等原告陈述、申辩期限届满便作出处罚决定。
李超律师在行政法领域服务政府资源规划部门十余年,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他认为,在行政案件中,证据审查要注重细节,不放过任何可能存在的矛盾点。接下来,他完善自己总结的行政案件证据审查方法论,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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