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M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中,原审法院认定甲X与乙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新闻工作者身份,以举报和曝光负面信息等手段相威胁,向多家单位索要钱财,甲X参与敲诈勒索5起,金额38.3万元;乙X参与敲诈勒索4起,金额35.5万元。甲X另犯非法经营罪。原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甲X有期徒刑数年,乙X有期徒刑数年,甲X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数年六个月。
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多项辩护意见。他认为罪名定性错误,甲X与乙X系国有事业单位报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要钱款,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原审未准确评价职务因素。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部分款项无证据证实。乙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受贿罪。
二审庭审中,李建鹏律师充分论证。检察机关认为原审定性准确,建议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X、乙X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特征,原判认定敲诈勒索罪未准确评价职务因素,予以纠正。终审判决维持甲X非法经营罪部分,撤销敲诈勒索罪部分,甲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乙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在王某某串通投标罪一案中,2018年4月,XX市第一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招标,被告人甲私下联系12家建筑公司拟围标,被告人乙有意投标,协商后甲获39万元退出投标。公诉机关认为甲、乙构成串通投标罪,甲认罪认罚,乙不认罪。
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核心辩护意见。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涉案12家公司是否串通围标未查清。被告人甲无实际投标行为,未制作标书参与投标,未影响中标结果。无危害后果,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中标公司与甲无关联。无贿赂、威胁等非法手段,甲无前科劣迹。庭审中,李建鹏律师指出公诉机关未能证明甲与中标公司有关联及造成实际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且为共同犯罪,但采纳了李建鹏律师关于“甲未实际参与投标”“与中标公司无关联”“未造成实际损失”等辩护意见。被告人甲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乙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从轻处罚。最终甲判处罚金10万元,乙判处罚金5万元。
这两个案例充分体现了李建鹏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在M某案中,他精准把握罪名边界,通过对法律适用和证据的分析,成功推动二审改判,为当事人大幅减轻刑罚,凸显了罪名定性辩护的核心价值。在王某某案中,他通过精准的事实梳理与法律论证,有效限制了罪责范围,为当事人争取到最轻处罚,展现了证据链分析与法律适用精准度的重要性。李建鹏律师凭借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专业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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