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办一起特大传销案时,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遇到了诸多难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PX等7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该传销组织涉案主体为A公司,采用“双轨制”会员发展模式,在多省市发展会员2900余人,非法吸纳资金XXX余万元,实际到账XX余万元,PX被指控非法获利XX万余元。从法律层面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较为明确,但本案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证据的梳理和事实的认定存在很大挑战。而且,公诉机关指控PX的非法获利数额存在争议,这也给案件的辩护增加了难度。
陈军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他第一时间全面查阅案卷材料,逐一核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通过细致核查,发现公诉机关指控PX非法获利X万余元中,有X万元存在争议,并非违法所得,而是个人借贷。同时,确认PX系公司员工,按公司要求参与传销活动,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基于这些事实,陈军律师明确了“情节辩护+获利辨析”的核心辩护方向。庭审中,他当庭提出六项核心辩护意见,包括P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A公司弥补了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PX主观恶性较小、指控的X万余元违法获利中有X万元应扣除等。围绕这些辩护要点,结合劳动合同、收条、被告人供述等证据,逐一进行论证。
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陈军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确认PX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系公司工作人员参与犯罪,且公诉机关指控的X万元违法所得证据不足,依法将其非法获利认定为X万元。结合PX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判决P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PX退缴的违法获利X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与公诉机关最初的指控相比,PX的量刑得到了明显的从轻处理。
结合江苏无锡江阴的办案经验,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这类案件时,证据收集和质证至关重要。律师要仔细审查每一份证据,像本案中对PX非法获利数额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找出其中存在争议的部分。同时,要善于从案件事实中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如PX的从犯地位、坦白情节等。在法律适用方面,要准确把握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结合本地的裁判口径,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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