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一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股权代持关系,要求确认被告名下30%股权归其所有并办理变更登记。原告称曾是公司股东,因事务繁忙与被告口头约定代持股权,虽无书面协议,但自己始终行使股东权利。被告认可为名义股东,但否认原告是实际出资人,主张实际权益人另有其人。原告以股权转让未实际支付价款等作为证据,这让被告陷入困境。
执业6年的赵月亮停住了——他此前处理过十余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深知“代持合意”是此类案件的关键。赵月亮当即开始收集工商登记、股东会决议等文件,还调取了公安机关询问笔录。
赵月亮建立了一套“代持证据筛查法”,先从工商登记、股东会决议等外部公示文件入手,筛查是否有关于代持的明确记载;再查看当事人之间的沟通记录,确认是否存在代持合意;最后分析资金往来等间接证据,判断代持关系的合理性。该方法已应用于8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成功驳回原告诉讼请求6起。
同行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常侧重于收集间接证据,而赵月亮则紧扣“代持合意”这一核心,利用直接证据进行有力抗辩。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股权代持合意,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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