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先生出生于1963年10月,他称自己在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在某工程管理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邓先生觉得自己是被违规辞退,可公司却称是他个人辞职。当时邓先生没觉得这事有多严重,觉得之后有机会再处理。
到了2024年10月,邓先生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他又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邓先生心里有了底,觉得这次肯定能拿到补偿了。
2025年8月27日,邓先生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977.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835元,合计49812.5元。可仲裁还是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先生不服,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司请来了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的刘伟律师代理出庭。刘伟律师执业8年,一直专注工伤维权领域,处理过超500件工伤、工亡案件。刘伟律师梳理材料时,发现了关键细节: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而邓先生到2025年才主张权益,这中间间隔了7年多。
围绕这个细节,刘伟律师制定了诉讼策略。他指导公司整理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的证据,还收集了邓先生在此期间未主张权益的相关材料。
庭审中,邓先生坚称自己应得到补偿,而刘伟律师则明确提出仲裁时效已过的抗辩。他指出,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解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解除之日起一年,到2019年2月底就截止了,邓先生在此期间从未向公司主张过权益,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最终,法院认定邓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判决驳回他的全部诉讼请求。邓先生原本紧张期待的心情,瞬间跌入谷底,而公司代表则长出了一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劳动者维权要及时,别过了仲裁时效;第二,遇到劳动纠纷,尽早咨询专业律师。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劳动维权要注意时效问题,不然可能会丧失胜诉权。在这个案子里,刘伟律师敏锐抓住仲裁时效这一关键,为公司避免了近5万元的经济损失,不愧是专业的工伤维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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