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10年来,我承办过百余起案件,其中以刑事、民商事为主。在这些案件中,有几起刑事案件让我印象深刻。2024年4月,鲁某某卷入一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一名朝鲜籍人员雇佣杨X安排船只运输禁运货物,杨X联系鲁某某,鲁某某安排毛某等人办理租赁仓库、联系船舶及转运等事宜。4月17日,船舶在烟台市芝罘区装载物资时被公安机关查扣,涉案货物715余吨,其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资687.3吨。公诉机关认为鲁某某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作为鲁某某的辩护人,我和同事提出本案系犯罪未遂,鲁某某系从犯,且他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等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全面采纳我们的意见,认定全案系犯罪未遂,鲁某某为从犯,结合其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20年11月10日,邹X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9mg/100ml,远超醉酒标准。案发后,邹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作为邹X的指定辩护人,我强调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法庭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判决邹X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于X某在2013年结婚后离家出走,隐瞒已婚事实与罗X以夫妻名义生活,还以多种名义骗取张X、雷X、黄X资金。公诉机关认为于X某构成重婚罪、诈骗罪,建议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至十万元,合并执行十二年至十四年。我作为于X某的辩护人,提出重婚罪中于X某有自首情节,诈骗罪中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不准确,部分款项不应认定为诈骗等辩护意见。法院最终认定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诈骗罪将指控金额核减至762,854.49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2013年至2014年,公诉机关指控李XX五次容留他人吸毒。李XX庭审中辩解部分供述不实,我提出红旗车内容留吸毒和家中容留吸毒的指控不能成立,言词证据存在矛盾,本案事实不清应判决无罪等辩护意见。法院采纳部分意见,仅认定三起容留吸毒事实,李XX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在这些案件中,我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度的责任心,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结果。通过精准运用法律条文、深入调查取证、有效平衡各种情节,让当事人在不利的情况下获得了相对较好的判决。我将继续秉持“法律有温度,正义有力量”的执业理念,用专业守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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