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孟亮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至今已有五年。他秉持“每案必研、每证必质”的办案风格,在各类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此次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原告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国XX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交付货物后,因被告廊坊XX公司未向第三人支付货款,导致第三人仅支付部分款项,仍有99万元货款未付。原告遂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被告则辩称,第三人已通过诉讼向其主张债权,“怠于行使”状态已不存在,且第三人有充足财产偿还债务,原告应直接起诉第三人。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包括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结算书以及付款凭证等,但缺乏有力证据证明第三人在原告起诉时仍处于“怠于行使”债权的状态。赵孟亮律师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他详细梳理了第三人起诉被告的时间节点,发现其起诉时间晚于原告的代位权诉讼。同时,通过查询第三人的企业信用报告,了解到第三人存在多起被执行案件,资金压力较大,这进一步证明了第三人怠于行使债权对原告到期债权实现的影响。
在庭审中,被告提交了第三人起诉自己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证据,试图证明第三人已积极主张债权,“怠于行使”状态不复存在。赵孟亮律师质证指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第三人并未提起该诉讼,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且第三人存在较多执行案件,对外负债数额较大,被告的证据不能证明不会影响原告到期债权的实现。
最终,法院结合赵孟亮律师提供的证据,认定原告对第三人享有合法有效且已到期的债权,因第三人怠于行使对被告的债权,影响了原告债权的实现,原告依法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判决被告在欠付第三人工程款范围内给付原告99万元货款。
除了这起代位权纠纷,赵孟亮律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也展现出了出色的证据处理能力。在李XX与XX、中国XX公司的案件中,72岁的原告李XX因交通事故受伤,主张误工费、辅助器具费等多项赔偿。保险公司以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为由,不认可误工费,且对辅助器具费等也提出异议。赵孟亮律师紧扣《冀高法〔2020〕31号》文件,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原告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等,以证据为支撑,合理调整赔偿标准。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求,原本被大幅削减的诉求获得了89%的支持率。
赵孟亮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着清晰的方法论。他优先核查关键时间节点,如在代位权纠纷中,明确第三人起诉与原告起诉的先后顺序;注重收集关联证据,像查询企业信用报告了解第三人的资金状况;善于依据相关法律文件和鉴定结果,为证据赋予更强的证明力,从而在各类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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