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XX原系福建省安溪县的公职人员,却深陷受贿罪的漩涡。2014年,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林XX犯受贿罪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林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6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林XX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其辩护律师之一便是自2008年起执业于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苏湖城。
苏湖城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近千件,尤其专精于重特大复杂刑事案件辩护,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细分类型上有着丰富实践经验。面对林XX的案件,苏湖城深知其中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在一审判决中,认定林XX在担任多个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多人贿赂。如在省道308线工程建设中,收受道路工程承包商陈XX、钟XX等人贿赂;在安溪县交通局任职时,收受钟XX、林X等人贿赂。林XX上诉称原判认定的受贿数额有误,收受部分款项系案发前及时主动退还,部分款项属设计图纸的劳动报酬,不应认定为受贿款,且其向司法机关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并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应认定具有立功表现,请求改判较轻刑罚。
苏湖城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和相关证据。对于林XX收受陈XX、钟XX等人的款项,他深入分析退还时间和原因。经查明,林XX于2011年春节前收受部分贿送款项,分别于2011年8月因发生事故害怕被查处退还陈XX贿赂款项5万元,于2012年春节后退还钟XX、钟XX与黄X贿赂款项,这些均不属及时退还,原判将上述款项认定为受贿犯罪数额正确。而对于林XX收受钟XX、李X等人款项3.6万元,苏湖城认为林XX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财,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依法应以受贿犯罪定罪处罚。
然而,对于林XX检举揭发黄X某涉嫌诈骗的犯罪线索并配合公安机关抓捕黄X某这一情节,苏湖城认为应认定林XX具有立功表现。他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证人杨某证言、立案决定书等,以证明林XX的立功行为。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苏湖城律师关于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依法对林XX改判较轻刑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苏湖城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起复杂的受贿罪二审案件中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改判的机会。他曾被评定为福建省首批专业刑事律师,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律师”之“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其个人执业事迹也受到众多媒体的专访报道,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精神和突出实绩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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