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要讲述的是苗均办理的一起虚开发票案。被不起诉人林某,是某工程公司管理人员,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委托苗均为其辩护。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以及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林某最初掌握的证据是公司已足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凭证,但缺失能证明案件已过追诉时效的关键证据。苗均介入后,积极开展证据补强行动。他仔细审查案件材料,核实涉案发票、资金流向等情况,重点查明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及追诉期限等关键事实。通过对全案证据的梳理和分析,苗均找到了支持案件已过追诉时效的有力证据。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检察机关认为林某的行为已符合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但苗均依据查明的犯罪行为终了时间和立案时间,指出本案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对方可能会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但苗均通过详细的证据分析和法律条文引用进行回应。他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林某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属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应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而本案立案时间已超过这个期限。
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是林某行为虽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苗均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优先核查案件的关键时间节点,如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等;其次会全面梳理案件的证据材料,包括涉案发票、资金流向、补缴凭证等;最后结合法律条文,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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