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XX县发生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原告YX是购车方,被告C某为卖车方,案涉车辆原登记在被告YX名下。20XX年X月,原告YX与被告C某达成口头车辆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牌号为苏XXX的三菱牌汽车,总价款XXX元,原告当日支付XX元,剩余款项以偿还车辆贷款的方式履行。原告按约定通过支付宝向C某转账XX元,但后来发现车辆已抵押给银行。20XX年X月,车辆在无锡市XX城地库被他人拖走,经核实是两被告未将原告支付的贷款款项交付银行导致车辆被法院处置,车辆多次变更登记至他人名下,原告购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多次沟通无果后,于20XX年XX月XX日诉至XX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等。案件核心争议聚焦于车辆买卖合同关系主体认定、购车款支付金额核实及合同解除与退款主张是否成立。
沈玉玮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服务于江苏盐城及周边地区。接手此案后,他从全案材料中锁定转账记录这一证据作为突破口。转账记录的原始状态为20XX年X月X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分两笔转给C某共计XX元,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了款项支付的事实。
沈玉玮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等领域。在本案中,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合同纠纷的专业把握,使其能够准确分析案件核心争议,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以匹配本案需求。
沈玉玮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口头买卖合同履行细节、款项支付记录及车辆处置情况。在梳理过程中,他发现部分款项支付证据不完整,存在无明确收款人信息的转账记录。他对款项支付证据逐一进行比对,重点夯实有明确转账记录的XX元。同时,他结合原告与被告C某的洽谈记录、转账凭证及派出所《情况说明》,举证证实合同主体为原告与C某。此外,他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因两被告未履行向银行支付贷款的义务,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合同法定解除条件。在庭审中,面对两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形,他系统呈现转账记录、派出所《情况说明》、车辆登记信息等关键证据。
最终,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全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案件事实后,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法院判决解除原告YX与被告C某之间的涉案车辆买卖合同,被告C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YX购车款XXX元,因原告未能举证与YX存在买卖合意及付款事实,驳回原告对被告YX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保全费XX元均由被告C某负担。在结案前,沈玉玮律师提交了完整的代理词,清晰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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