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南通市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陷入了一场危机。他与公司一名高管就销售提成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该高管随后向税务机关实名举报,提交了公司近三年未开票收入记录、私人账户收款记录等材料,举报王X偷逃税款。税务机关立案稽查后发现,该公司三年间通过私人账户收取货款、未如实申报销售收入,累计偷逃税款400余万元,占应纳税额比例超过30%。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税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24年初,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逃税罪对王X刑事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王X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了上海正策(南通)律师事务所执业两年多的叶伟佳律师介入此案。叶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王X家属,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调取了初步证据。
叶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了紧张的调查工作。他仔细查阅卷宗,核实涉案金额及占比,确认王X的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且属于“数额巨大”,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过,叶律师并没有放弃,他深入研究法律条文,发现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为本案提供了辩护空间。叶律师迅速行动,建议王X家属紧急筹措资金,在一周内将400余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全部补缴至税务机关,并提交书面整改方案,承诺规范财务制度。
在关键节点上,叶律师采取了重要动作。他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在意见书中指出王X系初犯,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漏税,案发后主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认罪态度良好,符合不予起诉条件。这份法律意见书引起了检察院的重视,改变了案件的走向。检察院开始重新审视案件,对王X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最终,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X虽构成逃税罪,但案发后已全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且系初犯、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X作相对不起诉处理。2024年5月,王X获释,公司经营未受实质性影响。该案中,王X及公司共计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近700万元。这一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它警示企业经营者应重视税务合规,避免公私账混同;涉及劳动争议应及时化解,防止矛盾升级;涉嫌逃税犯罪后,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前提。
除了这起逃税案,叶伟佳律师还处理过一起恋爱诈骗案。2019年至2024年间,嫌疑人李X通过社交软件结识多名女性,对外谎称自己是公务员、工程老板或国企管理人员,父母系政府领导或企业主,驾驶的车辆系本人所有。在与被害人确立恋爱关系后,以各种理由多次向被害人借款。经查,李X同时与上海、南通、盐城三地至少五名女性保持恋爱关系,累计借款金额超过百万元。部分被害人曾单独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李X在事发后主动出具借条、归还少量款项,公安机关认为属于经济纠纷,未予刑事立案。
2024年,多名被害人通过社交群取得联系,共同委托叶伟佳律师介入处理。叶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整合被害人信息,通过被害人相互联络,确认李X同时与多名女性交往、借款的事实,形成证据链,证明其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故意。接着,他收集虚假身份证据,核实李X所称的工作单位、家庭背景、车辆信息,发现其所有身份信息均系伪造。然后,在被害人聊天记录中查找非法占有意图的证据,发现李X曾向其中一人炫耀“从另一个女的那儿骗了几十万,不用还”等内容,直接证明其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最后,梳理借款记录和谎言对应关系,将李X向不同被害人编造的借款理由进行对比,发现时间、金额、事由相互矛盾,进一步印证其虚构事实的行为。叶律师将上述证据整理成书面材料,形成报案文书,陪同被害人前往案发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诈骗罪立案条件,于2024年11月对李X刑事拘留。李X被刑事拘留后,因涉案资金已被挥霍,无力退赃,目前仍处于羁押状态,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从司法实践来看,逃税案件中,税务合规是企业经营的重要环节,一旦出现逃税行为,及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是争取从轻处理的关键。而在恋爱诈骗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整合对于认定犯罪事实至关重要。叶伟佳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通过深入调查、准确把握法律依据、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等方式,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好的结果,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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