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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拒付租赁款,朱俊健律师二审完胜助力企业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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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6 · 148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俊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920071058264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315717235
代表案例:22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朱俊健主任律师,律所合伙人,中共党员,执业多年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具有高超的业务能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结合个案的自身特点,为客户设计最佳纠纷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节省客户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擅长: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专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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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建筑器材厂的20多万租赁款被拖欠,这笔款项究竟该由谁承担?这一问题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建筑器材厂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的朱俊健律师代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央企拒付租赁款,朱俊健律师二审完胜助力企业挽回损失

朱俊健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是某建筑器材厂。2017年6月,该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由该厂向该项目部出租碗扣架、钢管、扣件、顶托、钢模板等建筑器材。该厂依约交付了全部租赁物资,但承租方仅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长期拖欠。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原告债权人

该厂向一审法院起诉,提出了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诉求。一审判决支持了该厂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某央企集团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一是认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一审遗漏主体;二是称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三是主张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朱俊健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依据法规明确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朱律师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确立了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子公司被母公司吸收合并注销后,母公司作为承继主体,理应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债务承继原则。

2.还原真实租赁关系:指出2017年的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租赁业务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不能仅以一次结算来确定最终的租金金额,后续实际发生的租赁行为所产生的租金,承租方理应支付。

3.认定事实租赁关系:在钢模板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了钢模板的事实租赁关系。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从实际的提货、签收等行为可以判断,双方存在真实的租赁交易。

最终的法律结论是,某央企集团构成未足额支付租赁报酬,应承担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或赔偿等责任,该厂属于合法主张债权,应获得法律支持。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如下:一是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二是某央企集团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三是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四是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五是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同时,驳回了公司的其他抗辩。

在企业经营中,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比如认为子公司注销后可以逃避债务,随意以已结算为由拒付租金等。本案确立了重要的裁判规则,即子公司被母公司吸收合并注销后,母公司需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结算凭证不能作为否定后续租金的依据;在无书面合同但有实际租赁行为的情况下,事实租赁关系也应得到认定。

这对用人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企业应遵守法律规定,诚信经营,不能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对于劳动者(这里可类比为建筑器材厂这类租赁企业)来说,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朱俊健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能够收集和整理租赁合同、提货单、结算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在庭审策略上,逻辑严密、证据扎实,精准答辩,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多万的租赁款不是小事,它定义了一份合同的履行是诚信还是违约,也彰显了法律对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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