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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合同到期企业仍用肖像,律师助力维权获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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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6 · 152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同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0人 执业25年
律所: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110391715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801026893
代表案例:7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婚姻遗产专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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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代言合同到期后,企业继续使用肖像,还否认侵权、主张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李同红律师通过核实合同、收集侵权证据、应对抗辩等技术手段,说服法院认定侵权成立。李同红自2000年执业,承办超1000件案件,在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经验丰富。
代言合同到期企业仍用肖像,律师助力维权获判赔偿

2012年代言合同到期后,某服饰公司仍在多地网站及电视台播放带有杨XX姓名及肖像的广告,杨XX多次要求撤下无果后,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场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案件中,李同红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李同红律师从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也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秉持“诉讼案件实务为王”的执业理念。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此次在肖像权纠纷案件中,他将丰富的实务经验运用得淋漓尽致。

接受委托后,李同红律师首先协助原告梳理《广告代言合同》关键条款,明确代言期间及清理期间,确认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约,被告无权继续使用杨XX肖像。这一举措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体现了他对合同条款的精准把握,也展现出他在处理案件时注重细节的专业态度。

在收集侵权证据方面,李同红律师指导原告提交公证书、网页打印件等证据,证明合同到期后仍有大量招商加盟网站刊登带有杨XX肖像的被告产品广告。他指出这些广告系被告提供,被告作为广告主负有清理义务。这一过程中,李同红律师凭借敏锐的洞察力,找到了关键证据,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面对被告“招商加盟网站系自行发布、与其无关”的抗辩,李同红律师指出被告与招商加盟网站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不能证明双方未对广告继续投放进行续约,被告有义务在代言期届满前及时通知相关网站清理广告,未有效履行该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他清晰的逻辑和严谨的论证,成功说服了法院。

一审判决后,原告认为赔偿数额过低提起上诉,李同红律师继续代理。在二审阶段,他主张被告侵权行为带有明显恶意,应提高赔偿数额。虽然二审维持原判,但李同红律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所做的努力有目共睹。

李同红律师在北京市的法律实务中,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成功解决了肖像权纠纷案件中的痛点与难点,为委托人挽回了损失,也为北京地区的法律实务树立了良好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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