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被告人伙同他人从福建购买大量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计划运往外地销售牟利,涉案价值近三十万元。车辆在运输途中被烟草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查获,货物未流入市场、未实际销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并非组织者,仅提供部分资金,未参与直接运输与接头,但有犯罪前科,且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家属系低保对象,需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重病老人。
此时,2002年执业的李晖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累计主办或协办的案件已逾千件,其中刑事相关案件数百件。李晖律师首先对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多份笔录进行纵向比对,发现部分笔录存在前后矛盾之处,通过与被告人再次确认以及与同案犯供述交叉验证,确定这些矛盾点可作为庭审发问和质证的突破口,这也得益于他执业多年比对过上千份笔录的经验。
接着,李晖律师锁定涉案假烟被查获的日期,通过调取当天的微信记录,发现被告人与其他涉案人员在该日期前后的沟通内容,进一步证实被告人未参与直接运输与接头等行为,为认定其从犯地位提供有力证据。随后,他申请调取当天的气象数据,结合运输路线,说明运输条件可能对销售计划产生的影响,侧面印证犯罪未遂的观点。
李晖律师还凭借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身份,通过调查令调取了相关的入库系统数据,发现没有与此次涉案烟草制品相关的入库记录,再次证实货物未实际销售。同时,他调取了被告人的考勤记录,显示其在案发期间有正常上班记录,与参与运输等行为相矛盾。最后,针对部分笔录的签字,李晖律师申请笔迹鉴定,确认部分笔录签字并非被告人本人所签,进一步削弱控方证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晖律师大部分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虽有前科从重情节,但考虑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预缴罚金、家庭困难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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