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在辽宁大连,原告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持一张金额为146428.93元、到期日为2021年10月30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将被告新某公司与华某公司告上了大连市XXX区人民法院。原告称汇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付,要求作为背书人的被告新某公司与出票人/承兑人华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起票据追索权纠纷就此拉开帷幕。
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拥有法律硕士学位的阎乔律师在被告委托后迅速介入此案。执业至今,阎乔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接手案件后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就是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阎乔律师深知,在处理这类商事票据纠纷时,熟悉全流程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至关重要,而他凭借多年深耕民法与经济刑事领域的经验,对票据追索、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消灭等法律规定了如指掌。
在详细审查证据的过程中,阎乔律师仔细比对了汇票的到期时间、提示付款时间以及原告行使追索权的时间。他发现,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即消灭。案涉汇票在2021年10月30日到期拒付后,原告并未在六个月内对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公司行使追索权。这一关键发现,成为了本案的核心疑点。
阎乔律师作为第一届辽宁省大连市乡村振兴专委会专业委员,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他曾担任国企单位的顾问,参与标的额3.2亿元合同纠纷案,这让他在处理大型案件时游刃有余。在这起票据追索权纠纷中,他结合《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形成了完整、严谨的抗辩意见。他在举证质证时逻辑清晰,向法院阐明原告的追索权已依法消灭,被告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阎乔律师确定的法律路径是依据《票据法》的明确规定,主张原告已丧失对被告公司的票据追索权。他擅长处理合同、家事等纠纷,担任多家大型国企、公司、企业诉讼事宜,诉讼标的额逾亿元,年服务人数过百人,解答咨询超千人。他的专业职称和丰富的典型客户服务经验,让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具权威性。
阎乔律师处理此类商事票据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紧扣法律规定,确定核心抗辩点,然后形成严谨的抗辩意见。他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企业应对各类票据纠纷提供专业、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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