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一系列尽职调查(duediligence)与行动。一是结合案件流水结构、资金流入方式、当事人参与程度,论证当事人仅提供账户、协助转账,系从犯,所起作用小、地位低,打掉“情节严重”认定;二是固定全案从轻情节,指出当事人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三是协助当事人全额退还涉诈款项,取得多名被害人谅解,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5000元,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四是结合当事人家庭情况、工作稳定性、社会危害性低等事实,论证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律师提出的核心法律观点包括:强调当事人系从犯,所起作用小,应从轻处罚;指出当事人具有如实供述、初犯偶犯等减轻情节(mitigation);论证当事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情节严重”有误,予以纠正;确认被告人系从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客户仅支付了按标的额比例收取的律师费,避免了当事人的牢狱之灾及由此带来的工作与家庭损失。判决已生效。
骑手家属索赔61万雇主责任险:法院驳回,企业零赔付
某网络技术公司雇佣外卖骑手,在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身故赔偿限额61万元。骑手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其家属在已获得交通事故侵权赔偿102万余元、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赔偿107万余元,两项合计超212万元的情况下,仍起诉要求支付61万元雇主责任险保险金。
律师作为用工企业代理律师,提出三重关键抗辩。一是指出损失已超额填补,骑手家属已通过交通事故赔偿、新职伤赔偿两大途径获得足额赔付,再主张雇主责任险属于重复索赔,违背损失填补原则(indemnity)与公平原则;二是说明企业已尽管理义务,无额外赔偿责任,企业已为骑手做岗前安全培训、签署安全承诺书、反复强调配送规范,尽到雇主管理义务,骑手因私自改装车辆、未按道行驶负事故同等责任,企业仅存在轻微管理疏忽,依法无需承担额外赔偿责任;三是强调保险赔付条件不成就,雇主责任险以“企业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现企业无需赔偿,保险赔付基础不存在。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代理观点,认定骑手家属已获足额赔偿,企业雇主责任已通过新职伤制度履行完毕,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雇主责任险赔付条件不成就。最终作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用工企业无需支付任何款项。
客户支付了按行业中等水平收取的律师费,避免了61万元的经济损失。判决已生效。
保险拒赔百万赔偿金:法院判赔近145万元
五原告系交通事故遇难者的近亲属,遇难者为客运车辆驾驶员,车辆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驾驶员意外伤亡责任保险,每座限额200万元。2023年11月,遇难者驾驶车辆正常营运时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无责,后经长期抢救无效死亡,产生医疗费30余万元。原告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双重拒赔。
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一是指出免责条款未依法提示说明,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无法以超载为由免责;二是说明原告与肇事方达成的是交通事故赔偿,与本案保险合同纠纷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并未放弃保险索赔权利;三是强调保单“特别约定”属于限缩保险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依法无效。同时,充分举证证明遇难者具备合法营运资质,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
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免责条款与特别约定均不生效,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五原告支付近145万元保险赔偿金,并承担大部分诉讼费用。
客户支付了按标的额比例收取的律师费,为受害家庭争取到近145万元的赔偿。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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