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与之前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同时需依法追缴涉案赃款63000元返还被害人。阎某在签下上诉状时,对改变判决结果几乎不抱希望。
这份材料被送到了河北石家庄的律师张志来手中。2018年开始执业的张志来,在石家庄已承办了几百起案件,尤其擅长诈骗类经济案件,办理过的相关案件上百件。他看过太多看似“铁板钉钉”的案子,知道上诉期往往藏着转机。
张志来接手案件后,重新梳理了所有证据。他发现,虽然阎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但在认定自首情节的适用上存在一些可以深入探讨的地方。执业多年处理诈骗类案件的经验让张志来敏锐地察觉到,一审在量刑时可能没有充分考虑到阎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这一情节的从轻幅度。
在二审过程中,张志来向法庭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指出,阎某在案发后,经家属电话联系便回到家中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这一行为完全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且应该在量刑上给予更充分的体现。同时,张志来还结合阎某的家庭情况,如骗来的钱用于家人看病等实际情况,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经过张志来的努力辩护,二审法院重新审视了案件。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张志来的部分辩护意见,对阎某的量刑进行了调整。阎某的刑期从一审的有期徒刑五年,改为有期徒刑三年。
在张志来律师的帮助下,阎某的刑期大幅缩减,他对未来也重新燃起了希望。这次案件的逆转,再次展现了张志来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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