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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待岗维权:劳动者获 7 万余元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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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6 · 187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权法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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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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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4年11月30日,在某公司从事快递取派工作的劳动者突然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也无法正常使用。这突如其来的状况,让他的工作一下子陷入了困境。
停工待岗维权:劳动者获 7 万余元经济补偿金

这位劳动者于2017年9月8日入职该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他缴纳了社保。在职期间,他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存在节假日加班的情况。2024年12月9日,他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要求恢复劳动条件和岗位,关联公司于次日签收。可到了12月18日,他却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称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

2025年1月7日,劳动者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提出了四项诉求,包括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以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

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9月9日,劳动者岗位工资2280元/月,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实行标准工时制,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劳动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劳动者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仅同意支付457.93元。

这时,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的杨权法律师接手了此案。杨权法律师有着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的深厚法学背景,自2018年执业以来,在劳动工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仲裁委经审理查明,劳动者入职时间、岗位及社保缴纳情况属实,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80元/月,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公司提供的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劳动者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劳动者最终按要求退还545.97元。劳动者曾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请求书,公司称未收到。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却载明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劳动者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仲裁委就待岗理由矛盾、退款备注原因等问题询问公司,公司未提交书面答复。

最终,仲裁委作出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劳动者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从这个案子中,咱们普通人能得到一些启示。首先,遇到劳动纠纷,要及时保留好相关证据,像劳动合同、工作记录、工资条等,这对维护自己的权益很重要。其次,如果公司安排待岗,要弄清楚待岗的原因是否合理合法,不合理的话要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最后,加班最好要有审批程序,这样才能更好地证明加班事实。

杨权法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劳动工伤相关案件占比约75%。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处理这起复杂的劳动纠纷案件时,能敏锐地抓住公司待岗理由矛盾等关键细节,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经济补偿金。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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